一文了解三部门发布的集成电路税收政策《通知》

日期:2021-04-08 来源:证券时报阅读:240
核心提示:文本主要介绍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分为5类进行介绍。
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通知》确立了对五类情况免征进口税,包含对集成电路线宽低于65纳米技术的逻辑电路、存储器制造业企业,及其线宽低于0.25微米的特色加工工艺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或其性能无法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料、易耗品,净化处理室专用型建筑装饰材料、配套设施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的,免征进口税。
 
 
《通知》确立对五类情况将免征进口税。第一类是集成电路线宽低于65纳米技术的逻辑电路、存储器制造业企业,及其线宽低于0.25μm的特色加工工艺(即模拟、数学模型混和、髙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象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加工工艺)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或西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产品研发用)原料、易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装饰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含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第二类是集成电路线宽限低于0.5微米的化学物质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公司,进口国内不可以生产制造或性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料、易耗品。
 
第三类是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原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板、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制造业企业,进口中国不可以生产制造或性能不可以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料、易耗品。
 
第四类是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板、8英寸及以上硅片制造业企业,进口国内不可以生产制造或性能不可以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装饰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含进口产品和国内机器设备)零配件。
 
第五类是我国激励的关键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符合集成电路制造业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公司进口自用设备,及依照合同书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设施件、备件,但不包含国家规定未予免税政策的进口产品。《通知》还明确,以上进口产品不占有投资总额,有关项目不需出示项目确认单。
 
《通知》还明确提出,承建集成电路重点项目的公司在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内进口新机器设备,除国家规定未予免税政策的进口产品外,对未交纳的税金提供中国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许在第一台机器设备进口以后的六年(持续72月)期限内分期付款交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一年(持续12个月)先后交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生效日起已交纳的税金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内,海关对准许分期交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事实上,此次《通知》是对上年8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在财税政策内容上的落实落地。而依据该文件规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还需制定贯彻落实在一定阶段内,对集成电路重点项目进口新机器设备,准许分期付款交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具体政策。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协同下发《通知》所涉及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相关企业、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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